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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熊进堂与李三岭、姬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进堂,李三岭,姬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770号原告:熊进堂,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威,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三岭,男,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姬双明,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洛阳监狱服刑。原告熊进堂与被告李三岭、姬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进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熊进堂承担。审判员  郑连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