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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军与荀春秀、李云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荀春秀,李云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2065号原告:张军,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荀春秀,女,汉族,1950年5月1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云川,男,汉族,1950年5月19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张军诉被告荀春秀、李云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张军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