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宝冬与闫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冬,闫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739号之二原告:徐宝冬,现住址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庞志,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作者。被告:闫中伟,地址:呼和浩特市.原告徐宝冬诉被告闫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宝冬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中伟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宝冬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冬撤诉。案件受理费707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乌云毕力格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暴 丽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