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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戴昭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戴昭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2324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684515194C,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霞路68号。负责人:褚人大,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盈盈,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戴昭锁,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戴昭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中云审 判 员  忻鹏宇人民陪审员  王继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凌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