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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志雄与被上诉人曹振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雄,曹振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雄,男,汉族1956年1月5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人,个体户,住榆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振强,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个体户现住榆阳区。上诉人高志雄与被上诉人曹振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志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惠东东审判员  任红艳审判员  张彩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