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志雄与被上诉人曹振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雄,曹振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雄,男,汉族1956年1月5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人,个体户,住榆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振强,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个体户现住榆阳区。上诉人高志雄与被上诉人曹振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志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惠东东审判员 任红艳审判员 张彩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