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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新新与将乐县花园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1114号原告:王新新,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将乐县花园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马润兴。原告王新新与被告将乐县花园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新新于2017年8月31日以劳务工资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新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新新负担。审判员  张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