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新新与将乐县花园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1114号原告:王新新,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将乐县花园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马润兴。原告王新新与被告将乐县花园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新新于2017年8月31日以劳务工资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新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新新负担。审判员 张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