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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与陈久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陈久宏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3971号原告:河南省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下称固始县运管局),住所地:固始县王审知大道北关汽车站。组织机构代码证:41940508-2。法定代表人:胡连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泽松,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久宏,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任华,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固始县运管局与被告陈久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始县运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谢泽松、被告陈久宏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固始县运管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的《检测线承包经营合同书》,2.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1738888元,3.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由被告承担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7月签订了《检测线承包经营合同书》,但被告不能按期交纳承包费,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被告陈久宏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政策原因,发生了合同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告方未按合同约定扣减被告的费用,2015年有1450辆黄标车停止检验,少检挂车789辆,驾校车300辆,缓检车辆2800辆,还有农用车辆和对外委托检验车辆,以前是12000辆,减少6000辆,损失140万元,在第二轮承包经营期间,原告单方面改变被告的经营环境,出道被截死,导致被告经营困难,是原告违约的表现,由于合同规定的政策性变化及合同的情势变更导致被告每年损失巨大。原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但原告却以职权阻止被告继续经营,构成严重违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固始县运管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同时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1.运管局通知及工资表,证明被告截止到2016年3月1日之前给职工垫资48万元,该48万元应当由原告承担。2.营运车检车委托书、对外委托书,证明原由被告对外委托检测车辆,现由原告自行对外委托检测车辆。3.证明四份,证明二级维护客车检测658辆客车,原由被告负责检测,现原告通知不让被告检测了。4.原告出具的缓检通知,现原告不允许缓检。5.河南省运输厅2016年的文件,载明黄标车在2016年是1890辆,2015年是1450辆,现均不予年检。原告认为工资是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其他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了《检测线承包经营合同书》,由被告承包经营原告建设的车辆检测线,每年承包费110万元,于2015年7月到期,经双方协商,由被告继续经营,并续签了《检测线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变,到2016年3月,因人员工资垫付、黄标车停检、客车二级维护检测、对外委托检测、农用车停检、挂车停检、外出车辆缓检、缩减经营场地等因素造成被告经营额锐减,被告要求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减少承包费,与原告协商未果,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将检测线收回,双方为承包费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补齐所欠的承包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检测线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或相关部门仲裁、调解解决,因政策变化造成被告经营损失的,原告可按情势变更因素,合理减免被告的承包费,但原告并未按约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积极解决争议事宜,也未按约定合理减免被告的承包费,导致发生纠纷。被告辩称,责任在于原告,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合同并未约定原告可以单方面或者可以职权解除合同,亦未约定若被告违约(若违约需承担违约金)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而是约定协商解决,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给予合理的变更,这是原告的责任和义务,但原告不以合同主体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以行政职权干预被告经营,强行要求被告全额给付承包费,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固始县运管局的诉讼请求。受理费21350元,由原告固始县运管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炜审 判 员 陈 阳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