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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德水、邱国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德水,邱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836号申请执行人:江德水,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邱国全,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常山县。申请执行人江德水与被执行人邱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德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邱国全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邱国全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邱国全名下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房产、有车辆。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延期执行三个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邱国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公安布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致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申请费95元、诉讼费63元未能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822执28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家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