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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翁金清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72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翁金清,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追缴被执行人翁金清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6)闽0303刑初575号刑事判决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起至7月期间,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涵江支行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闽0303执724号执行裁定,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于2017年8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32.01元(该执行款已转缴纳罚金)。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303刑初575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执行人翁金清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依法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