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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594号申请人: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五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588236914。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安萍,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柳源管理处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43225025M。法定代表人:钟辉。原告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相应金额其它资产。申请人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J×××××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相应金额其它资产,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J×××××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J×××××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雪珍人民陪审员  邓李彬人民陪审员  古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