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其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其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470号被执行人:邹其媛,女,1952年10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其媛罚金一案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刑终452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其媛逾期未履行该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其媛现仍在重庆女子监狱服刑,其向本院表示现在无力支付罚金,家人因为陷入传销欠下债务,也无力代为支付,其出狱后将努力挣钱来凑足罚金后缴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其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4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梁文雄代理审判员  黎 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