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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鲁文功与叶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文功,叶水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鲁文功,男,1956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水宝,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文功与被执行人叶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艳平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为叶水宝,执行案号为(2017)豫0106执389号。鉴于上述案情,为便于执行,故将(2017)豫0106执387号案件并入(2017)豫0106执389号案件中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案号为(2017)豫0106执387号并入(2017)豫0106执389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2017)豫0106执38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发兵审 判 员  王光献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德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