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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魏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467号原告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平,公司财务副经理。被告魏星,女,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魏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温旭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