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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州照耀纺织有限公司、福州稚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照耀纺织有限公司,福州稚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照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州稚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福州照耀纺织有限公司与福州稚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吴犁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福州稚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福州照耀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福州稚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643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州稚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福州稚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福州稚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福州稚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振平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陈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楚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