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付佑琏、罗昌芬与文安全、仲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佑琏,罗昌芬,文安全,仲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735号原告:付佑琏,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原告:罗昌芬,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虎,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文安全,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仲锦,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小峰,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佑琏、罗昌芬诉被告文安全、仲锦、文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文旭需要公告送达,故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梁林军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