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宪玲与被告徐州华美美容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玲,徐州华美美容医院
案由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4118号原告:孟宪玲,女,1957年5月20日,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徐州华美美容医院(已注销),住所地三环东路1号家和园商业街1号楼。负责人:齐素云,该院院长。原告孟宪玲与被告徐州华美美容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孟宪玲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方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亚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