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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宪玲与被告徐州华美美容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玲,徐州华美美容医院

案由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4118号原告:孟宪玲,女,1957年5月20日,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徐州华美美容医院(已注销),住所地三环东路1号家和园商业街1号楼。负责人:齐素云,该院院长。原告孟宪玲与被告徐州华美美容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孟宪玲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方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亚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