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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1433太仓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斌、东莞市钻胜五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张斌,东莞市钻胜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仓世纪广场财富商务大厦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81131160M。法定代表人蒋振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冯宇,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斌,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东莞市钻胜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红荔东区89号,组织机构代码35195978-2。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太仓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斌、东莞市钻胜五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7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双方确认张斌、东莞市钻胜五金有限公司现结欠太仓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款项本金884980元。该款项由张斌、东莞市钻胜五金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太仓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15000元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张斌、东莞市钻胜五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太仓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00000元以及律师费30000元。三、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如果张斌、东莞市钻胜五金有限公司连续2个月未按期支付款项,除事先征得太仓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外,太仓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宣布上述第一、二项所有未付款项立即到期,并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全额申请法院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3935元,减半收取6967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9987元,由张斌、东莞市钻胜五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张斌、东莞市钻胜五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太仓市新峰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24967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7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