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云波与被执行人潘家坡、徐本花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波,潘家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高云波,男性,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萝北县书香园小区1号楼3单元303室被执行人:潘家坡,男性,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萝北县军川农场第四居民组蔬菜园区;徐本花,女性,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云波与被执行人潘家坡、徐本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