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郜均英、李书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均英,李书英,任晴晴,任培培,任晓楠,任康,赵梦军,怀远县通胜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956号申请执行人郜均英,女,193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李书英,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任晴晴,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任培培,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任晓楠,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任康,女,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赵梦军,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通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五岔镇前湾村供销社楼下116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庆。本院在执行郜均英;李书英;任晴晴;任培培;任晓楠;任康与赵梦军、怀远县通胜运输有限公司(2017)浙0782执495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金子丰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