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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叶春���与道义宁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明,道义宁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26执1260号 申请人叶春明,男,59岁,蒙古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 被申请人道义宁布,男,5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出的(2016)内0426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道义宁布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道义宁布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