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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谢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艳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910号原告七台河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谢艳春。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郎 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