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710刘华庚与杨宏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庚,杨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庚,男,1984年11月21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杨宏进,男,1970年5月13日生,住江苏省大丰市。申请执行人刘华庚与被执行人杨宏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杨宏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刘华庚支付劳务报酬及话费补贴59300元;二、驳回原告刘华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保全费904元,合计1908元,由原告刘华庚负担654元,被告杨宏进负担12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华庚与案外人陆云华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还款保证书,该协议约定:双方确认本案标的额为60554元,签订协议时案外人陆云华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2017年9月28日之前案外人陆云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华庚12000元,自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华庚2000元,余款554元在2019年9月28日之前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谈话笔录、和撤回执行申请书及还款担保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81执171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冯友林审判员 崔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