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6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连成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名展展示道具有限公司、邝伟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连成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名展展示道具有限公司,邝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52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连成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107国道西槎路段旁二层楼房。法定代表人:李锦标。委托代理人:黄灿灿、戴巧惠,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名展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书院岭工业区2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邝伟忠。被执行人:邝伟忠,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广州连成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名展展示道具有限公司、邝伟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5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一、被告广州名展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广州连成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邝伟忠对被告广州名展展示道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广州厚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徐金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437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名展展示道具有限公司、邝伟忠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2017年8月24日,本院已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1执65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代理审判员 周扬帆代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