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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熊茂领与熊海程、熊陈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茂领,熊海程,熊陈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237号原告熊茂领,男,生于1963年6月28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军辉,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海程,男,生于1964年5月7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熊陈言,男,生于1990年1月20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熊茂领与被告熊海程、熊陈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茂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桂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