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50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惠农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侯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惠农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侯云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419号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惠农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062050388D。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联通路**号。(永鸿农资市场D座16号)法定代表人:张秋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平,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云鹏,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保管员,住第五���八十六团。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惠农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惠农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大惠农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亮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