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恢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考尚德、肖国玲、陈树民、李桂兰、马善春、吴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考尚德,肖国玲,陈树民,李桂兰,马善春,吴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考尚德,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肖国玲(考尚德配偶),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陈树民,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桂兰(陈树民配偶),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马善春,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吴秀珍(马善春配偶),女,1971年9月5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考尚德、肖国玲、陈树民、李桂兰、马善春、吴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树民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执恢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