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韩志勇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志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57号罪犯韩志勇,男,43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锡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志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30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058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7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9月15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9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韩志勇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韩志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志勇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鸣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