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婧洪与被告韩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婧洪,韩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706号原告:张婧洪。被告:韩旭。原告张婧洪与被告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婧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婧洪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00元,由原告张婧洪负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