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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婧洪与被告韩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婧洪,韩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706号原告:张婧洪。被告:韩旭。原告张婧洪与被告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婧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婧洪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00元,由原告张婧洪负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