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81行审94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紫光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8131569705XP。法定代表人:蔡亦全,局长。被执行人: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九二一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523149338。法定代表人:洪加宾,执行董事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市监处字[201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2016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执行人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作出龙市监处字[201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现申请执行内容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罚款70000元及加处罚款7000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4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被执行人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丝枣味注心蛋挞(商标:闽特发,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6年8月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验。2016年8月24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6)MJHY-D8080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脱氢乙酸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梨酸、脱氢乙酸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技术要求为≤1,检验结果为1.1。2016年8月29日,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漳食药监稽函[2016]296号《关于核查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将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一案移交申请人,要求依法查处。2016年9月5日,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件予以立案,并于9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6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因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已无开展生产经营的迹象及无工作人员在场,且多次联系其法定代表人洪加宾均不予配合,故对于以上文书,申请人均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张贴于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宣传栏及被执行人住所处予以公告送达。以上公告期均已届满,但至今被执行人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龙市监处字[201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缴交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罚款7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7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70000元,共计140000元;三、若被执行人龙海市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柯经辉审判员 许祥华审判员 蔡日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