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347黄群与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群,刘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347号申请人:黄群,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刘小龙,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黄群诉被申请人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小龙银行存款5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ACHZD58Z0117Q000018R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小龙的价值为5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