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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月与大连岭岸食品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月,大连岭岸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孙月,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岭岸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双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04864010L法定代表人:王玉贤,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月与被执行人大连岭岸食品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有厂房等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刘轶华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才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