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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解喜会与梅红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喜会,梅红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258号原告:解喜会,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梅红海,男,成年,汉族。原告解喜会与被告梅红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解喜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喜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