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9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雄东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万清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雄东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万清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074号原告:佛山市雄东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聚胜工业区星朗路5号之一首层。法定代表人:梁焯南。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绍荣,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仪,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居委会天河北路西侧南区工业小区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万清岗。被告:万清岗,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佛山市雄东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简称雄东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品厨公司)、万清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绍荣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品厨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899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1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2.被告万清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品厨公司向原告购买产品,因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品厨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15年7月8日尚欠原告货款218990元,并承诺2015年8月至2015年10日每月支付100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每月支付20000元,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每月支付30000元,余额于2016年5月一次性付清。被告万清岗作为保证人在上述欠条上签名。但被告品厨公司、万清岗此后未支付上述任一期货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欠条一张,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品厨公司欠其货款21899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对货款支付期限有明确约定,被告品厨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客观上造成原告货款未能及时收回并产生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品厨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并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日即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万清岗在欠条中作为保证人签名,但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万清岗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清岗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品厨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雄东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99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21899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万清岗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清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2.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万清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秋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