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冯海涛与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海涛,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海涛,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徐有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冯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冯海涛确认的邮寄地址给上诉人邮寄传票,传票已经实际签收。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既未提出任何理由,又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海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许力中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