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宁有志、杨支超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支超,宁有志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终12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支超,男,1982年6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9月2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宁有志,男,1978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邵东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9月2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有志、杨支超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7)湘0726刑初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支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支超、原审被告人宁有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宁有志与被害人贺某1有债务纠纷。2016年9月6日宁有志邀约“小石”(又名“老三”)、“小五”(均在逃)帮忙追债,三人驾车从广东省广州市前往湖南省石门县寻找贺某1。9月9日18时许,宁有志等人在石门县壶瓶山镇一街边找到贺某1,将其强行拉上车后,于次日带至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到达竹料镇的当日,宁有志叫来被告人杨支超帮忙,二人将贺某1强行关押在竹料镇一处废弃的烂尾楼里。后又转移至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矮岭东街一出租房内,用铁链、铁锁将贺某1的手脚及躯干锁住,并用黑色布条将贺某1的眼睛蒙住、嘴巴堵住,防止贺某1逃跑和呼救。在关押期间,被告人宁有志多次辱骂、恐吓贺某1,威逼贺某1要家属凑钱偿还债务,并与杨支超一起用锥子等物将贺某1的手指、脚趾等部位刺伤。经鉴定,贺某1多处皮肤软组织刺裂伤,构成轻微伤。9月28日民警将贺某1当场解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贺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9日下午六点左右,他在石门县壶瓶山镇被宁有志等人强行拉上一辆小车。途中,宁有志用一把小刀捅了他两条大腿。另,宁有志等人用铁链将贺某1的手反捆于身后,用铁链绑住双腿,用布蒙住其眼睛,塞住嘴巴,最后将贺某1带至一处地方,由宁有志和杨支超负责看守。期间,宁有志和杨支超用类似螺丝刀的东西戳贺某1的手指、脚趾甲缝和左膝盖。此后,贺某1又被转移至另一处,宁有志和杨支超仍有使用螺丝刀戳其脚趾的行为。期间,宁有志逼其给家人打电话索要40万元。2011年,他曾向宁有志借了6万元,到期后一直未还,后来宁有志说他欠13万元,每个月利息9600元,要他打了一张欠条,但是他仍未还。2、证人覃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9日晚上6点半,她老公即贺某1骑着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出去吃饭未回家。第二天上午,她朋友覃兵告诉她其摩托车在壶瓶山老街三岔路口。后听附近的居民说贺某1昨晚被三个男人强行拉上车走了,她报警后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其中一人是宁有志。2016年9月12日晚上十点钟,她接到贺某1的电话,说自己被打了,要她两天内交50万。她听贺某1说过自己在2011年合伙做建筑生意的时候有过债务纠纷,欠宁有志和黎生的钱,具体欠多少她不清楚,这两人要贺某1打过一张欠条,不超过20万元,这笔钱贺某1确实也一直未还。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9日晚上六点钟左右,她女婿贺某1出去吃饭后就没有回家,她女儿的朋友说她家的摩托车停在老街三岔路口,文书革和田玉龙告诉她贺某1昨晚被一辆小车上的人拉上车走了。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9日晚上六七点钟,他看到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的男子被一辆白色小车上的人强行拉上车。5、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2日,一名邵阳男子租了她家一楼的一间房子,9月底公安民警在该房内解救过一名被非法拘禁的男子。6、侦查机关制作的案发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被非法拘禁的现场情况。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所用的工具情况。8、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贺某1多处皮肤软组织刺裂伤,为轻微伤。9、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证明两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10、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的身份资料。证明各自的身份信息。11、被告人宁有志的供述。证明2011年贺某1向他借13万元,承诺月息1角。2012年贺某1还3万元后,余款一直未还,于是他想逼贺某1还钱。2016年9月6日他租了一辆小车,并邀约“小石”、“小五”两人帮忙要账,从广州市太和镇出发前往石门县壶瓶山镇,9月9日晚上六点左右,他们在壶瓶山老街附近看到贺某1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经过,就将贺某1强行拉上车,带到广州市竹料镇一废弃工地里,由于“小五”和“小石”不想做了,他就叫杨支超来帮忙,他和杨支超用铁链将贺某1的腿和手捆住,用铁锁锁住,用黑布将贺某1的眼睛蒙住、嘴巴堵住,要贺某1给老婆打电话要40万元。后他在太和镇矮岭东街3号租了一处一楼的房子,和杨支超将贺某1转移到该租房内,用铁链把贺某1的手和脚用铁锁捆住,用黑布蒙住眼睛、堵住嘴巴。他和杨支超轮流看守贺某1,直至9月28日被抓。12、被告人杨支超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10日早上,他接到宁有志的电话,要他中午到落潭镇和竹料镇交界的一处废弃楼盘外等,他看到有一辆小车停在旁边,宁有志、“老三”、“小五”带着贺某1,贺某1被黑布条蒙着眼睛,嘴巴也被堵住,身上、手被铁链锁住,贺某1在此楼盘被非法拘禁期间,宁有志逼着贺某1还钱,要贺某1给家人打电话要40万元。他在楼盘那里守了两个白天,后来宁有志在太和镇租了一套房间,租房当晚他们两个将贺某1转移到太和镇的租房内。到租房后,用铁链锁住贺某1的腿脚、手臂、脖子,并反锁在床上,用布堵住嘴巴。在这期间,宁有志反复骂贺某1,威胁贺某1不还钱如何,逼着贺某1给家里打电话要钱。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有志、杨支超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有志组织邀约他人参与作案,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支超系被邀约参与作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用铁链铁锁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属虐待情节;用铁锥将被害人多处刺伤,属殴打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宁有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杨支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宁有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被告人杨支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杨支超不服判决,以“自己没有动手伤人;原判刑罚过重,要求从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杨支超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其上诉理由一致。原审被告人宁有志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支超和原审被告人宁有志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二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且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法庭审理中出示并质证,本院二审中已核实,并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宁有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支超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杨支超上诉提出非法拘禁期间“没有动手伤人”的理由,经查,被害人贺某1陈述,其在被拘禁期间,被铁锁锁住了腿和手,被类似螺丝刀的物品戳伤了手、足指等,并明确证实是被宁有志和广西人戳的;贺某1的伤情鉴定印证了贺某1的陈述,手、足均有刺痕;公安机关从宁有志处扣押了锥子等尖形物体;证人覃某证实听贺某1讲过被打了,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现场照片证实贺某1被解救时被铁链锁在床上、手、腿均被锁住,嘴被封住。上述证据相互吻合,能够证实贺某1在被非法拘禁期间,有被虐待(铁链锁手、腿并锁于床上,黑布封嘴、蒙眼等)、殴打等情形。且杨支超在二审庭审中当庭陈述宁有志有用铁锥刺伤被害人的手指、脚趾的情节。本案系共同犯罪,两人共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对后果应共同承担责任。故杨支超关于没有动手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解不能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支超系被邀约参与作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属量刑适当。杨支超上诉提出“原判刑罚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从轻处罚”本院不予采纳。检察人员发表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吴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亚兰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