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马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00号罪犯马骥,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白山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马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于忠君让马骥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承诺给好处,马骥遂联系池光哲。2011年2月至5月间,池光哲在位于长白县八道沟镇葫芦套村自家门前,分别以每克200元的价格,三次向马骥出售冰毒134克。马骥再出售给于忠君,从中得好处费共计五六千元。同年5月21日,马骥向池光哲购买冰毒。5月24日,池光哲以上述价格向马骥出售冰毒97.65克,马骥再卖给于忠君,于忠君支付毒资1.5万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冰毒被收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六监区参加物流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3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马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