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新宁县众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晓杰、胡昭富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宁县众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晓杰,胡昭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众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小新。住所地,新宁县马头桥镇马头桥村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晓杰(又名刘小杰,曾用名刘小叶),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胡昭富,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众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晓杰、胡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60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刘晓杰、胡昭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