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龙飞与齐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飞,齐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飞,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齐宁,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龙飞与齐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齐宁442**.7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齐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齐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齐宁尚欠申请执行人龙飞借款本金5714.26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14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2017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龙飞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3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