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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唐文磊、董点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磊,董点,顾晓晨,顾友山,郭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唐文磊,男,汉族,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董点,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顾晓晨,女,汉族,1996年12月16日出生,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顾友山,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郭桂杰,女,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唐文磊、董点申请执行顾晓晨、顾友山、郭桂杰婚姻财产纠纷一案,先后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3月17日向金融机构查询顾晓晨、顾友山、郭桂杰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4、2017年6月10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顾晓晨、顾友山、郭桂杰的房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天义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顾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