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31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笪仕明与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笪仕明,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1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笪仕明,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奥韵康城42-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3023883G。法定代表人:胡才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笪仕明与被执行人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626317元,执行费8663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