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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1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家务,现住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杨某某,男,个体,现住穆棱林业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穆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2年5月31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止。杨某某于2016年9月1日���今没有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某某先行给付王某某抚养费6000元,以后每月末给王某某银行卡汇1000元至全部履行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2)穆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兴军审判员  王世庆审判员  张新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