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3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军、万新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万新贵,谷朝庆,万广亮,孙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212号申请人:杨军,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万新贵,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谷朝庆,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万广亮,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孙存祥,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万新贵、谷朝庆、万广亮、孙存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本院对(2013)成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844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平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