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恢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圣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圣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萍,朱武平,杨春福,王寒秋,谢文强,毛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恢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东方希望中心大厦12层5、6、7、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55428-3。法定代表人:伯海斌。被执行人:四川圣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68614191-5。法定代表人:杨春福。被执行人:郭萍,女,汉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朱武平,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杨春福,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王寒秋,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谢文强,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毛其秀,女,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圣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萍、朱武平、杨春福、王寒秋、谢文强、毛其秀欠款及担保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6日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被执行人郭萍所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X号X层的房屋买受人隆佳伟以190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在扣除执行费97400元后,将执行案款18912600元发放给申请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金3000万元,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李文轩审判员 孙红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