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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桂建军与张志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建军,张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桂建军,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君,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建军与被执行人张志君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向张志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君支付申请执行人桂建军木工费12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桂建军加倍支付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张志君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志君收入、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7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吕文浩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继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