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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勋华与被执行人张洪丽、冯宇、刘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勋华,张洪丽,冯宇,刘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李勋华,男性,1978年7月9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祥现在药品监督局后楼6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张洪丽,女性,1963年6月11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2委25组109号;被执行人:冯宇,女性,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萝北县军川农场;被执行人:刘云龙,男性,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军川农垦社区B区五委13号楼14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勋华与被执行人张洪丽、冯宇、刘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每月从工资中给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