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虹,王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共青路,联系方式1387922****。法定代表人:陶燕琴。被执行人陈虹,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王文娟,女,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住德安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虹、王文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虹、王文娟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王文娟所有的位于德安××宝塔大道熙鸿小区房产证号为10××36、10××37的房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文娟所有的位于德安县宝塔大道熙鸿小区房产证号为10××36、10××37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熊本员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家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