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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莉莉、陈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莉莉,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043号申请执行人叶莉莉,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陈浩,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丽水市。本院于二〇一七年月日作出(2017)浙1102执304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浩所有的浙K×××××号汽车,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浩所有的浙K×××××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耀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