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闫国伟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闫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被执行人闫国伟,男,1979年6月6日生,住延吉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闫国伟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即偿还银行欠款4978.08元及利息1725.18元其他费用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752-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