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文毅与被申请人郑云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毅,郑云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财保29号申请人:周毅,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申请人:郑云头,男,1961年2月2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周毅与被申请人郑云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街道XX佳苑X号X号和XX新村X号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第三人邢卫军、周文英以共同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街道XX路XX号房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郑云头名下的位于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街道XX佳苑X号X号和XX新村X号房屋各壹套;二、查封登记在邢卫军、周文英名下的共同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街道XX路XX号房屋壹套。案件申请费4500元,由被申请人郑云头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道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燕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