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XX、夏永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夏永朝,赵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夏永朝,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赵发田,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XX与夏永韩、赵发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永韩、赵发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 浪 来源:百度搜索“”